法律咨询

一地两主谁之过?这个案件依法应该如何判决?我的一间宅基地,政府又许可给谭某使用,造成一地两主。我以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讼…… 案情经过是:我的宅基地是1982年政府征用了他们村的集体土地建商品房时,留成部份宅基地给该村村民建房。其中,8街留成有有15间宅基地,我的宅基地是15间中的一间,建委登记的宅基地编号是32号。并与15户村民一样向政府主管土地的建委开发公司交了土地开发费。1994年,以上15户村民中的5户村民,将他们的宅基地通过中间人转让给了谭某等五户人,并办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每间面积是宽4。25米,长25米,共106。25平方米1997年,政府将谭某等五间宅基地从宽4。25米,长25米,改为宽8米,长15米,合120平方米,并为谭某重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为宅基地的横向从原来的4。25米变为8米,除了侵占生产队的土地外,还侵占了我的宅基地。谭某在我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2004年,谭某在我的宅基地上建房时,我去交涉,上访。政府支持谭某建房。同时承认我享有该宅基地的权益。但我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护。我只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政府为谭某发的XX号宅基地使用证,赔偿损失。法院没有审查某政府为谭某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一审法院把政府将我的宅基地许可发证给谭某使用的责任推给生产队,理由是,1997年生产队与谭某签了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二审法院把政府将我的宅基地许可发证给谭某使用的责任推给开发公司,理由是,原来这个公司是政府托管土地开发的公司,“本院认为,政府应督促开发公司赔偿我的损失;”法院判决维护我的权益,确认我的宅基地来源合法。又维护政府为谭某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我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保护。因为开发公司叫我去找政府,政府叫张去找开发公司。我象“皮球”被踢来踢去。张永良2006年4月23日有关证据材料:1、对我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争议。2、谭某的宅基地是1994年与村民某某转让来的。1994年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谭某1997年确与生产队签一份《宅基地调整协议书》;而《协议书》实际签名的时间不是领土地使用证之前,而是谭某领到重新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之后才在《协议书》上签名,这一点证人已当庭作证。

其它综合
2006-04-26 23:07: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