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陈述,该审批机关10日内解决审批事项的承诺与认定你们“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之间并不矛盾!理由如下:1、该10日内解决审批事项承诺的前提应当指审批事项本身不存在任何问题;审批机关之所以这样承诺,为的是约束自己机关内的工作人员,不希望非因审批事项的原因而是由于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拖沓、懈怠、故意刁难、有法不依的缘故造成应当批准而不批准或者能够及时办理而不及时办理的情况出现,但这并不认为审批机关就放弃行使行政审批权了。对存在问题的审批事项,该机关有权要求改正,这正是该机关的职责所在,否则相关工作人员就是渎职,要承担违法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审批机关的审批时效不受10个工作日的约束,其审批时效中断,从申请人改正之日起继续计算余下的审批日。2、就你单位的情况,审批机关已经向你们发出了“不合格内容应作重新修改,修改后重新报批”的意见书,明确告知了你们单位审批事项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审批机关因你们单位报批内容不合格而使自己从10个工作日的承诺中豁免出来,不再受该10个工作日的约束;而你单位在未按照审批机关纠正意见办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责任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审批机关没有过错,他们的行为正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你们不能向他们追究责任。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