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参见《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第十二条 夫妻中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合同制干部或农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的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近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育龄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行为再次受到处理。
为规避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处理,在外地缴交计划外生育费低于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征收标准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可以征收差额部分。 ”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