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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开了一个厂,招收了六名外地工人。我把生产承包给了一个人,叫他管理,并按吨支付他承包费用。当时没有写合同书,但是当着他人做了口头协议。 在3月4日晚上九点左右,该承包人走进车间预清理机器,但是在未机器停止的状况下,右手四个指头被齿轮压伤。随即送往苏州手外科医院进行治疗。 期间,我为他垫付手术费用共计三万左右。 现在他就他本人的医药费于我协商,我承诺只要他继续管理好,医药费用我愿意全部承担。 但是他的亲友啜使他和我理论赔偿,这使我很疑惑…… 他给出的理由是,在厂职工不管是否上班,哪怕是在外出现交通事故,如果找不到肇事者,也要老板负责任,并说这是新推出的劳动法。那儿有这样的事情啊??照这样说,只要进厂就等于买了人身保险了不成?? 他现在要我给他的手指做出赔偿(右手四个指头,除大拇指。除右手小指和食指各在苏州医院已经接活)

知识产权
2006-04-25 2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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