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教授您好! 我们5人都是下岗职工,于1999年10月通过某移动公司招聘启示参加应聘,通过面试、试用并于同年12月签订了公司制订的一份格式合同。其标题为(委托社会人员代收话费合同),但合同内容均为劳动合同。第一条公司是管理者,我们为被管理者。公司提供欠费名单、欠费金额由我们上门做工作催缴,欠费客户自己将欠费交给公司。我们的工资每月按收费金额按不同比例提成。(平均每月1200左右,公司将我们的工资称作酬金,当时对我们说因是上市公司对人员有限制只要按时给工资就可)7年来从未间断。我们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必须组成部分。并且合同中还有劳动纪律,违反处罚等等。同时公司给我们配备了工作桌、电话、工作证、工作服、中秋节和其他员工一样发放月饼,每年年终整个营业部一起吃年饭。7年来我们不但催收欠费还做了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如:发展新客户、将预销号激活、品牌迁移、加班等等)现在欠费基本杜绝公司口头将我们解聘,手机卡、办公桌等全部收回。但未给我们任何补偿,同时我们发现7年来公司未给我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我们写出书面申请5人签名,请各位领导看在我们7年来辛苦工作、并为公司收回几百万欠费以上的基础上请求给我们一点补偿,但公司置之不理,人事部竟称我们同“打兔子”的是一样的。无耐之下我们只好到劳动仲裁上诉,4月号7开庭时我们出具了大量的证据。但对方律师说合同上标题写明是委托合同,按照合同法我们只是委托合同关系。当时仲裁也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但劳动仲裁昨天说我们的事实劳动关系模糊。(我们查阅了劳动法、劳动管理条例并且咨询了律师大家都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

知识产权
2006-04-23 20:11: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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