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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房屋托管给物业管理公司代为出租和管理(由物业公司的代表以个人名义签定),物业管理公司将房屋给犯罪嫌疑人,并签定出租合同。犯罪嫌疑人诱使被害人进入出租房内谈生意。并实施绑架,抢劫2万元现金。犯罪嫌疑人出逃后,被害人自行挣脱并报警。被害人笔录称:犯罪嫌疑人早在一年前就已认识,还成功地做过生意。目前的结果:1、公安局以业主没有做相关登记,处罚了业主6个月的房租并停租半年。2、传以个人名义与业主签定合同的公司员工前去公安局问话。

证券投资
2006-04-22 18: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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