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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于2003年成立,为二个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属于小股东,占公司股份的47%。工商注册是由原单位出资作为资本金,后撤回。我们口头约定由分红来补充资本金,满三个会计年度后撤出,现在已补充完并已满三个会计年度。我要求以分红的形式分到个人名下遭到拒绝,现在钱物收支也是法人一人说了算,资本金也已经被他以定期存款的形式提出,现在我欲退股,不知能否以法律形式讨回我应得的权益。

刑事行政
2006-04-23 20:44: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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