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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毕业的大学生,在学校时和太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二研究所签了就业协议,试用一年,工作五年。注明违约金15000。去了单位后发现工作并不适合我,但单位说不管工作几年,违约金都是一万五。我很无奈。如果不给的话,就不给档案。

民事相关
2006-04-16 21:57:2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如果你在六个月试用期内,你可以直接和单位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单位和你约定试用期一年,违反国家劳动法的强制规定,如果你现在已经超过6个月试用期,而同时没有到约定的正式工作起算日,你可以依据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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