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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营需要,我们把出租方的墙体切割了。现在杨浦区民防办公室(行政职能机关)对我们作出了《工程监察检查意见通知书》,要我们整改做到“恢复原状”。必须先请权威部门对受损房屋进行检测,意见通知书上还指出我们违反《上海市民防条例》及市政府129号令《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按照他们的要求做好了整改,整改结束后,他们又对我们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现在认为民防办作出的《工程监察检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我们整改到“恢复原状”。必须先请权威部门对受损房屋进行检测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依法行政。

其它综合
2006-04-16 14:39:5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首先,因为本人不是专门搞行政诉讼的律师,所以以下意见仅供参考:
    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关键看其行政行为是否是针对个体作出,并实际影响其自身利益。看了你的情况介绍,本律师认为应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这不是本案的关键,你的目的是想要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行政赔偿,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及法律规定承担举证义务,反过来说如果其行政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没有问题,你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提醒一点,直接进行行政诉讼的时间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三个月内,如果先进行行政复议的,需在收到复议结果后15天起诉,否则过了时效你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了。

    有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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