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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承租人,在05.09.14日我与学校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六十万六年,预付金为三十万六千”,承租了校方一幢新建的五层楼房的一至三层,用来开设对内的学生浴室和对外开放的浴室休闲中心,因为该幢楼位于学校的东北角,是学校校园的建筑与女子师生宿舍仅一墙之隔,而且还有通道门连着每层。当时我承租下来后,就开始办理消防手续,可当消防大队来现场勘查时,当时就表明此场地不能用:1.消防通道共用2.与女子师生宿舍紧邻3.楼上是教师餐厅4.是学校的房子5.此楼还未经过消防验收。因此以致我至今不能投入使用(已有7月余)请问我可否与校方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行政纠纷
2006-05-13 17:51: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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