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先生:
您好,我有一些未明的法律事务像您请教。
我2007年9月11日应聘X公司(该公司具备法人资质)办公室主任一职,当时由总经理直接面试后通过,口头约定为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工资为1500元/月,转正后为1800元/月。2007年9月13日我正式到公司上班,公司并未与我签定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2007年9月26日公司以无法胜任现有工作为由将我从公司辞退。并提供相应的离职证明书一份,出具我的姓名、在公司工作时间、职位、离职原因。并署名公司行政部名称及章印。
我想咨询的是:
1、由于公司未和我签定劳动合同,我在公司工作期间是否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2、如果1成立,那么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对我实行经济补偿?
3、倘若1和2都成立,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同时我还需要一些什么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
至诚的向您问候并感谢!
一个需要您帮助的人
20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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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之规定,单位也应给予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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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成立;如确属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当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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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