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8日,王**与李**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如下:拆迁协议书甲方(拆迁人):王**乙方(被拆迁人):李**今因房屋拆迁一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 甲方拆迁乙方位于文明南路44号平房一套(正房五间,小房10间),用位于环城西路畜牧局家属楼一单元202室及在此新建的新楼一套(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中间单元三楼)补偿给乙方。二、 甲方负责办理新建楼房的两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及环城西路畜牧局家属楼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办证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三、 有线电视及电话拆移由甲方负责,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四、 甲方负责厨房及卫生间墙面贴瓷砖(到顶),费用由甲方承担。五、 甲方必须把新楼于2004年 月 日前交付给乙方,否则按日加收 元的滞纳金。六、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违约,单方违约必须承担对方的一切损失。七、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八、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2004年6月8日在此期间,拆迁人王**又将拆迁权转移给了另外一个开发商刘**(具体什么时候转移的李**并不清楚),李**就去向原拆迁人王**追问此事,王说到时肯定有李**的房子,李**去问现在的开发商刘**,刘**却说没有李**的房子。因原拆迁人负债很多,现在根本找不到人,而当时签订的拆迁协议书又快到2年了,李**现在怕过了诉讼时效,到时什么都没有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