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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人士: 您好! 希望可以从您那里了解以下问题:我所在的一家韩资公司(位于吉林省延吉市),04年9月23日从韩国发货至长春;再由长春空运至延吉市,但在货物发至长春时,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在长春为货物办理好了一切相关报关及南方航空公司承运的,(24日至25日 BILL NO:784 86196434)从长春至延吉空运货物的手续后,便携带航运单原件回到了延吉市等待接货。货物不但没有到延吉市,而且在我们咨询长春南航办事处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已空运到北京或其它地方他们也不知道”。我们经过多方长时间的查找和协调,终于在25日凌晨得到了从北京至长春空运;再由长春货运至延吉市,我公司的货物。这件事对我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上的损失,但南方航空公司对此却都在推卸自己部门的责任,一直没有表明任何态度。

证券投资
2004-09-26 12:47: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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