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制造公司,我们一个客户是武汉一个集团的下属公司,以前跟我方业务很频繁,因我公司产品市场前景好,且缺乏流动资金,计划与我方合作经营,经双方互访,昨晚对方提出的首期合作方案如下:“对方首期出资200万元用于开拓武汉市场,我方同意其参入经营后需将公司总股本的40%转让给对方,在未签订其他新协议前我方所有债权债务及盈亏由我方承担(对方在交涉中计划以后投入2000万占我方40%股份,但在此协议中只字未提,只说以后随市场好快扩大投入),对方无资金投入时即合作终止,对方无条件交换全部我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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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你提供给我的情况分析:
1、如果对方是善意的,当然是双方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互利互惠、共谋发展,许多知名企业也是通过这种方式融集资金的,其实这也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如果对方是恶意的,由于民事约定不能对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可能会有以下风险:
(1)对方用200万的资金利用你公司的技术和其它商业信息来开拓武汉市场。由于其占有地理优势,成功了,市场和技术自然全都是对方的,由此而来的利益全都是对方的,条件合适完全可以自行再设立另外一个关连公司;失败了,他们的风险是200万,而你方的风险是整个的公司;
(2)既然对方占有你公司40%的股权,对方因其它业务而产生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法院来查封、冻结该股权,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
另:“对方无资金投入时即合作终止,对方无条件交换全部我方股份”表达意思不明确。
由于我了解情况有限,只能从表面分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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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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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