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在到期时返还借款并可能支付利息的合同。这意味着,如果你作为贷款人出借了资金,借款人就有法律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这笔钱。
进一步地,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来返还借款。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期限,或者约定得不明确,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而贷款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归还。
现在,关于你提到的“对方有录音说我不要了”这一点,我们需要明确几点:
证据的真实性:首先,要确保这段录音是真实且未被篡改的。如果录音被证实是经过编辑或篡改的,那么它可能不会被法院接受为有效证据。
录音的上下文:即使录音是真实的,法院也会考虑录音的具体上下文。例如,如果你在某种情绪下或受到某种压力时说出了这样的话,这可能不会影响你追讨债务的权利。
书面证据:与录音相比,书面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通常更有说服力。如果你有这样的书面证据,那么它可能会覆盖或削弱录音证据的影响力。
至于第四十条关于宣告失踪人的规定,与这个问题不直接相关,因此在此情境下不适用。
综上所述,即使对方有录音声称你不要这笔钱了,你仍然有权追讨你的债务。但为了确保你的权益,最好收集所有相关的书面证据,并考虑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你的权利和可能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