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几十年前承包了村里鱼塘,现在村里要收回是否有赔偿款,需要根据以下多种情况综合判断:
可能获得赔偿或补偿的情形及理由
合同相关因素方面
如果承包合同未到期:
村里提前收回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等赔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主张因提前收回造成的合理损失赔偿,如剩余承包期内可预期的经营利润、前期为经营鱼塘合理的投入损失(如修建配套设施等)。
如果合同约定了遇到某些情况村里可以收回但也应约定补偿条款,按合同执行补偿。
如果合同到期:
经营和资产方面
在鱼塘承包期间,如果对鱼塘进行了一些特殊的建设或改造(如修筑了专门的堤坝、增氧设施、看守房屋等固定设施等),且这些设施在收回时仍有价值,村里收回鱼塘时应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在收回时鱼塘中有未达到捕捞期的鱼或者特殊的养殖品种等养殖资源,对于这部分损失可能要求合理补偿。
政策法规因素方面
如果是因为国家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即使是以村里名义收回但实际是国家征收),那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应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鱼塘所有权归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各地有规定)、安置补助费(若因收回造成承包人需要重新安置生产经营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养殖设施、养殖的生物等)等。
如果当地有明确的关于鱼塘承包收回补偿的政策规定、村规民约等,且对承包人有利的,也可以作为要求补偿的依据。
不太可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合同自然到期,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到期后村里收回且不涉及任何补偿,且承包人也没有因为承包鱼塘而遗留有有价值的资产等。
村里收回是因为承包人自身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长期拖欠承包费、擅自改变鱼塘用途造成环境破坏等)导致合同解除或收回鱼塘,且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下不补偿。
村里收回是基于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且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没有造成承包人有值得补偿的投入、资产、经营损失等。
如果与村里就赔偿款事宜协商不成,建议:
寻求当地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收集好相关的合同、经营证据、损失证据等,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民事诉讼等)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