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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明的工资标准是3000元,可现实是将3000分为2000的基本工资和1000的考核奖金,每月要通过考核来发放1000元那部分的钱,最终拿不到全额1000元,这样做合法吗?

其它综合
2006-04-12 16:12: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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