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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原公司签有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三月中旬因故提出书面辞职,且离职当时公司领导已知道我因个人原因第二天就要正式离职,当时并没有表示异议。当问及薪资问题时还答复三月的工资还是可以结算。但是要按照财务流程要等到四月份。可是如今公司答复不予结算三月的工资,原因是我违反了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辞职。可是我记得劳动合同里有一款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释:即是双方协议下进行。那如果是双方协议下进行的,我是否还是算违反了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04-04-26 23:59: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的书面辞职上已注明离职的准确日期,并有你和单位负责人的双方签名,应视为单位同意了你的离职日期,按《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应不算违反劳动合同,但如果你没有书面证明,仅凭领导知道是不行的,单位可以以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为由,要求你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 不合法,建议与公司协商处理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果无果,可以收集证据起诉维权。
  • 我们公司的离职手续是签署公司制定的离职运行表,上面已注明领导同意及日期。那领导签署的日期该如何理解?
  • 1、离职运行表上应有一栏注明离职的准确日期,如果没有,如何确定你是哪天离职的?又如何说明你不是提前一个月申请的?说明你们的离职运行表是有缺陷的。
    2、领导签署的日期只能说明领导在那天同意你的离职申请,并不能表示当天就可以离开工作岗位。
  • 公司这样做违法,建议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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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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