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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   由于个人家庭原因,故于06年3月23日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经人事经理、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同意辞职。因公司实行综合计时,本人进厂2年多未结算加班费,故于3月27日提交调休申请1个月,部门经理签字后递交人事。由于总经理住院开刀,当时无法签字。递交后我就回家休息。在此期间公司人事无人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我,就于06年4月5日作出除名处理决定,并公告全厂,公告的说法是我未按照公司人事制度流程办理正常请假手续,旷工超过三天,作出扣除当月工资的80%,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涉外纠纷
2006-04-12 15: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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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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