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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经过:2003年12月19日早7点40分许,邻居女主人陈淑莲因琐事与我发生斗殴,并相互撕扯在一起(但我没打她)。这时陈的爱人田在生,手持铁管从二楼冲到院内将我打成“轻微伤”(上限)。我爱人报了110,警察来到现场,向躺在地上的我询问了情况,又看了我的伤。我爱人告诉警察说:“田在生拿着铁管和他爱人刚上楼,我没拦住,你们上楼搜去吧”但110警察始终没上楼搜查物证“铁管”,也没讯问违法嫌疑人,只是让我马上到公安医院去看伤做鉴定,让田在生、陈淑莲去派出所接受讯问(后来还发了传唤证)。在案发现场陈淑莲并没向警察声明她也有伤,也没有人看到她有伤。就在她等候询问时,与她的一个警察表弟一块离开派出所两个多小时后又重新回到了派出所,并立即声明说她也被打了,她也有伤,也要求去做鉴定。后经法医鉴定,也是“轻微伤”(上限)(她是看了我的鉴定后才做出了相同的鉴定)。2004年5月27日派出所做出了调解书,我不同意。6月8日公安局对田在生和我同时被裁决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后来田在生经过两级法院诉讼,均以怀柔公安分局未提供关键物证“铁管”为由,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消了对田在生的行政处罚决定。2005年6月30日,怀柔公安分局也主动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了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之后双方又打起了人身伤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合同纠纷
2006-04-12 00:07: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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