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在一商场租一个店铺,合约签了三年,两年死约,一年活约;但才营业了5个月签约人以要出售为由要我们搬出,才给一个月的清货时间,(时间根本不够.)我们要求业主赔偿未完租期每月的租金(4000元/月)连推回入场费(26000元)及押金(8000元),共168000元.后来退步要他共赔偿10万元,我每年的营业额在22万左右.业主不同意,只肯推回押金和入场费,然后陪12000元,给一个月的清货时间而且要交租金.还以取消营业执照相威胁(店铺的营业执照是业主办理的.)请问我有什么好的方法解决纠纷,有什么好的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呢?还有签约人是业主的妻子,合约上的名字也是签约人写上业主的名字的.合约上只说明双方要终止合约须/需(忘了是那个字)对方同意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没有说明毁约的责任.我问了一些朋友,说可以按这半年的营业额赔偿剩下的时间的损失,我在网上查了一下,众说纷纭,所以我想请教一下,特望早日指点迷津.在下铭感五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