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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新买了套房子,已经收楼,收楼前防水层没做好引致楼下漏水,开发商修好后曾在我家厨房放水泡过,并证实楼下还有漏水(但未进行二次修补),此时我已经收楼并布置好厨房,楼下说因为上次试水不够48小时而要求再试,以便发现更多问题时可以一起修补,我们同意让她试,但因厨房的地柜门框等会被牵连到,所以前提是要物管公司签字如因泡水而引致的问题或损失由他们承担,物管不肯签,现楼下要告我们说因为我们要求过分导致物管公司无法试水,引起她楼下无法施工和收楼.PS:1.我们属于开发商装修,收楼后非人为损坏的拥有两年的保修2.楼下属毛坯房自行装修,还没收楼3.由于我们已收楼,楼下表示正常程序是她告我们,我们再告开发商,而不是她直接告开发商.4.即使我们已布置好新家,但从头到尾都没拒绝过楼下试水的要求只是为保障自己需要让他们先签好协议

其它综合
2006-04-09 13:22: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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