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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卖方写下的协议书:协议书. 卖方孙某将位于XX房整体转让出售给买方李某,总价五万一千元整(面积四十二平方米)。 收定金二千元整。 卖方孙某.06.3.1.下面是民事起诉状:原告:李某.被告:孙某.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双被反还定金计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 2.案件受理费等要求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有位于XX路20号私房一间,后原被告双方谈拖由被告将该房出售给原告,2006年3月1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价款五万一千元整,原告当即给付定金二千元,被告承诺一星期内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后被告反悔,不同意将该房出售给原告,对于原告的追问,被告一直回避,以种种借口不将房屋出售给原告。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的买卖房屋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约履行义务,现被告反悔,不同意出售房屋,则对于原告交付的定金二千元应予以双倍反还.故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单位):李某. 2006年3月22日下面是卖方的答辩状:答 辩 状 事实情况:我于06年2月28日准备将位于如城镇车行路8号2区5室的私房出售,我到市政服务中心房交所窗口办理私房转让申请,接待人是赵某先生,我根据赵某先生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材料,赵某先生为我办了公示贴在车行路8号2区5室的门上,并拍了照片,公示期是06年2月28日—3月7日(见物证上),证明人是原告及原告的母亲(见物证下)。我问赵某先生:是不是3月8日就可以办理交易手续,赵某先生说公示到期后你到中心来听答复。当时原告及其母都听到的(原告夫妇和原告的父母就租住在对门)。原告问我“你卖给谁?”,我说:“谈是有人在谈,还没确定,反正想卖,还不知道是否可以卖,公示后再说”。原告对我说“你不如卖给我”,然后问我要了手机号码。原告夫妇于3月1日到我家商谈购房事宜,我明确告诉原告夫妇要等公示到期后房交所同意办理手续才行,原告说:“这个我懂,我们先谈了定下来,房交所同意办你就卖给我,不要卖给别人”,我说这样也行。谈妥价格后,原告提出给伍仟元定金,叫我写个协议书,我只同意收了贰仟元,写了协议书给原告,我对原告说:“房交所不同意的话,我就把定金还给你”。原告说:“你放心,我也不是蛮不讲理的人,交易所不同意就作罢,同意的话你不好不卖给我,我也不好不买。”3月7日房交所赵某先生打电话给我说我前妻到市政服务中心房交所找经办人,找到他后对他说这个房子不好卖,她有居住权,要留给女儿。赵某先生叫我去把材料拿回去,说:按规定不同意交易。当天晚上我就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了原告,,晚上去原告租住屋谈了这件事,原告说:“我不管你什么原因,你一星期之内将房子过户给我,过了一个星期你要双倍返还定金给我肆仟元”,我回答他:“不是我不卖给你,原来说好了的,房交所不同意的话就退定金给你”。原告不同意接受退还定金。我说:“我回去后再想想办法,要有个过程,况且我随时会因为工作要出差,所以现在我不能答应你的要求。确定了我再打电话给你。”8号我出差去东台市三仓镇,上午原告打电话追问,我告诉原告事情还没有谈,我出差去东台市三仓镇,10号回来再说。10号我刚从东台市三仓镇回来就接到原告的电话,原告说她不买我的房子了,我说我把2000元钱送去给她。她说要退4000元,不退4000元就去告我,到那时就要我给5000元。20日上午,我出差在外,原告的丈夫来到我家,拍打我家防盗门,当时我女儿在家,我女儿见他凶神恶煞的样子,就没有开门,对他说“我爸爸出差了,你有事等他回来再说”。他继续大力拍打防盗门,口气强硬,要我女儿开门。第二天,我家楼上的王某先生告诉我,他当时从楼上下来见此情景,问他做什么的,他竟口带脏话胡说一通,王某对他说:“人家一个姑娘在家,你有什么事情等她爸爸回来再说,你不要在这里闹事”。原告的丈夫竟然无耻地说:“她个姑娘怎的,开了门还怕我强奸她呀”。我听到这些情况很气愤,不曾想原告夫妇这样蛮不讲理,原告的丈夫竟是这个样子。对于原告夫妇的无理取闹,对我和我女儿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我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以上是事情的经过。根据事实情况,我有如下四点主张:1.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编号;(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六)成交价格和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我认为:由于协议书未载明《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不是正式合同,只能算作预约性质,因而协议书无效。再说,原告没有在协议书中签名,协议书也无效。假使协议书有效,由于没有载明《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项的违约责任。因而,协议书中的定金非成约定金,原告不能主张双倍返还。2. 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我认为:如果通过房交所批准是买卖的必要程序,那么它就是协议书有效履行的前提条件。而且,房交所发布的公示的证明人是原告和原告的母亲,他们是知道并且同意要经过公示以后协议书才能有效履行的。那么,即使是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的合乎《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的书面转让合同,它也只是走完了第一步。而私房转让申请在公示期间就被房交所否决。所以,这是由于国家政策的规定而没有得到房交所的批准,致使合同履行不能,那么双方都无过错,双方的合同无效。3. 原告的的诉讼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前提应该是解除合同,据此理解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而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不成立,与事实不符,原告无证据证明我反悔,事实是我也没有反悔。 4.我同意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由原告负担 。 答辩人:孙某 200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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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1 12: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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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说声对不起,前段时间出差在外,没有上网.我想你的判决书可能已经出来了,结果已知.其实你的答辩状没有说到实处,首先房屋的产权是属你个人的,还仍然是共同财产,你前妻仅有居住权?其次,你所主张的抗辩权,房屋可能不可以买卖,协议书中有无写明,或有证人到庭作证,来证明你的主张.如你无相关证据来证明的话,你可能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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