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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借款纠纷案向法院起诉,1995年8月由新会棠下法庭受理立案(立案号《1995》新法经初948号)。棠下法庭受理立案后不知基于何种原因五年内一直不进行审决,至2000年正直各级法院要进行全面清理历年积案期间又急急要本人撤案,但本人坚决反对,继而向人大投诉,在人大压力下,法庭才于同年11月一审判决本人胜诉,历时五年之久,但由于时间拖延了、至使判决内容无法落实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普通程序一审判决应在六个月之内审结,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我认为法院立案五年后才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这明显是法院的过错。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法院确认并依法赔偿。我曾先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但至今未得到正面的回复。我很不理解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何在,不知道在这个情况下,我申请国家赔偿是否适合,具体上我又应该怎样做呢? 感谢谢律师的帮忙。

刑事案件
2006-08-27 19: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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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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