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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所就职公司的管理太乱技术太差,我于2004年7月12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由于公司生产任务的需要,经双方协商单位领导在我们提出的离职申请上批的建议离职日期为04年8月14日。后按照协商的结果04年8月14日我办理了离职手续,当时所有领导都已签字,离职单我复印了一份留底(还有一份工作交接记录)。所有离职手续办完后,人事部的人承诺说8月25号将04年7月1日到8月15日的工资及饭费补贴打到工资卡里。8月25号在我们离开原单位后,我到银行去查发现工资和饭补并没有打到我们工资卡里,我打电话过去问,原单位人事部的说不可能给我工资,还要我交违约金10000元,(但合同上标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协议解除合同的除外)。鉴于工资数目较多(6000多元),我到当地监管大队投诉,监管大队进行调解,但没成功。经查证发现他们已擅自将离职单改了,将意见栏中内容由“同意”改成了“同意按规定交违约金后离职”。我听说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同事也不能作证,且在六个月内将原文件改写也看不出明显的改动痕迹。

劳动纠纷
2004-09-09 15:15: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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