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中写明“如有亏损全部退还”的条款,其有效性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该条款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可能是有效的。
然而,如果这种条款被认为是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例如,如果投资项目本身具有极高的风险,而合同中却无条件地承诺亏损全部退还,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投资的风险本质,从而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如果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一方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迫使另一方接受这样的条款,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条款。
还需要考虑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这样的条款有效,当亏损发生时,合同的另一方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退款义务,这时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总之,对于这类条款的有效性,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