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浙江省嘉兴嘉善县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12年(1985年至1996年),但单位未缴纳社保,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在与单位协商补缴社保时,建议你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的维权使用。如果协商无果,你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