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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拖欠工资补偿最新标准

劳动纠纷
2024-06-28 11:49:37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维权时应注意收集整理必要的证据,如工作服、工资条、工牌证人等。
  • 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拖欠工资的50%以上到一倍以下,具体的补偿标准是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就可以不付补偿金。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标准是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确定。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二、哪些情形不属于拖欠工资

    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11种: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
    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8、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10、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1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资的,才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对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者一定要收集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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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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