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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底至2006年初休了4个月产假,企业在我休产假期间,以我不在岗,没有提供劳动为由,不给我发放效益工资,但我查阅《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知道单位这样做有没有违法?如果有,我该怎么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公司企业
2006-04-14 23: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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