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集团的一名职工(原为江山水泥厂,2000年9月改制为**集团),现年52岁。在该企业已有35年工龄。2005年3月,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企业有困难为由,将本人及百余名员工以休岗的名义让我们回家待岗,每月只发200元生活费。(这里是指合同期未到期的员工,合同到期的就解除合同)一年后的今天,厂里又通知本人去上班,并且将本人从管理岗位调到普通工人岗位。本人以年龄大,不适应现岗位为由提出疑义。但厂方就要解除合同。为此,本人特向陈律师提出以下咨询:1、合同期未满,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违约?是否付违约金?如何付?2、以企业效益不好让职工休岗,只发200生活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本人已在该企业工作35年,按有关规定应该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该企业只于本人签订2-3年合同,而且在合同中劳动报酬一项为空白,请问合同是否有效?4、本人曾两次出过工伤(改制前),如果解除合同企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上四点烦请律师在百忙中给予解答。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