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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由一家国有企业以其优质资产和部分债务为投资,同他人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国企改制和新公司设立均发生在最高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前.现法院以原国企改制前拖欠他人货款一事,依据该规定判决我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是否正确?

公司企业
2004-07-10 19:56: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我公司是由三家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之一为国有企业,该国企拖欠别人债务(该笔债务不在原企业带入新公司的债务之列)是发生在1998年,该国企根据所在地国资局、体改委的批准文件(包括改制方案、带入新公司的资产和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债务偿还方式等内容),以其优质资产同其它股东于2002年组建新公司。原债权人将该股东作为第一被告,我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所欠债务。法院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实施)第七条为依据,判决我公司承担全部债务(连带责任)。
    请您予以解答分析!!!
  • 你得把相关材料发到上面,我们才能分析
  • 根据你的陈述本律师认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你公司应该在接收该国企的财产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你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
    高律师电话:13001670795
  • 根据前面两位律师的解答,你公司可以就承担责任的限额以及接收财产的具体范围提出主张,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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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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