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是16岁跟一个也是16岁的男孩子谈恋爱 在那期间我花了他1000多块钱 他给我花钱之前跟我说了绝对不需要我还的一分都不需要我还 现在分手了又要我还 我如何做才可以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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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若无特别约定,恋爱期间消费视为无偿赠与,无需返还。若他坚持要求还款,你可提供证据证明是赠与行为,否则可能面临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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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还。如对方有凭证,可协商少还部分;无凭证则无需理会。若对方提起诉讼,可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是无偿赠与行为,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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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情况,可以选择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援助。若对方有凭证且数额较大,建议协商解决;若无凭证或数额较小,可选择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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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