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夏,A将山地车借给其侄子B,未设定借用期限。直至2023年春,A仍未请求B返还,B遂认为他可以终身保有山地车。B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将其出卖给C,因为C曾屡次向他表示过购买意向。B询问C后,C基于B是所有权人的理解,表示愿以800元的价格购买该山地车,希望可以分期支付,每个月支付200元。B表示仅在所有权保留的前提下可以如此。C同意后,B即向C交付山地车,同日,C转账支付了第一期价款。第二期与第三期价款,分别于2023年5月15日与同年6月15日支付完成。
第三期价款支付后数日,C在骑山地车时摔伤。C将轻微受损的车送到D的车间修理。因为此次事故,C对骑车也丧失了兴趣。在C拜访F时,F表达了对该山地车的兴趣,双方合意将山地车让与F。C表示,将山地车让与F,并同时将对B与D的请求权一并让与。F则承诺,对C与B的协议完全知情,并承诺向C支付400元,向B转账支付剩余的200元价款。
F疏忽错过了截止日期2023年7月15日。在此期间,B的叔叔A请求返还山地车。并未将与C的买卖告知A。B写邮件通知C,因价款支付迟延,他决定立即解除契约。B开车前往好友D的车间告知D,他与C已商定,由他取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