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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同一企业发生两次工伤,第一次工伤在去年10月份,第二次工伤在今年5月份。两次都是因为工作期间,搬重物导致急性腰扭伤?腰间盘突出,有人证可证明。目前是这样的,我申请工伤,可否先申请第二次的,第二次申请完再去申请第一次的工伤?两者分开申请有没有影响?对最终工伤认某某果有没有影响?会不会不认第一次的工伤或第二次的工伤,导致享受不了某一次的工伤待遇?

劳动纠纷
2024-06-16 07:33:4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伤治疗、康复期间的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 发生工伤的,应该先进行工伤认定,再根据鉴定结果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所在省或者直辖市或者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给予赔偿。
  • 法律分析: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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