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有A、B、C3个股东,其中股东B是公司总工程师,其利用掌握公司技术之便,另行注册与公司1业务相同的另一个公司2,请问,股东B的行为怎么定性?
-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这个股东行为属于不正当同业竞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具体情况面谈
-
你好,之前有签专利技术方面的协议吗
-
你好 具体情况是什么样 公司法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