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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至2012年期间,某村村委 会购买树苗种植林木,林木的所有权归孩特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于2013年4月,将林木承包给第三人王某,并签订了林木承包经营合同。王某经 申请,由县政府于2013年6月为其办理了两份林权证。原告同村村民张某等13人认为,县政府为王某颁发林权证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撒销被告县政府为第三人王某颁发的两份林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其对争议林木享 有所有权的证据,故其原告主体不适。村委会将 其所有的林木承包给第三人王某,并通过被告县 政府办理林权证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 益,故裁定驳回张某等13人的起诉。法院驳回张某等13人的起诉是否合理?

行政纠纷
2024-05-27 14:58: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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