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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在婚姻存续其间共同申请了北京大兴区的一套公租房,申请下来以后他想占为己有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24-05-23 16:48:5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租房不属夫妻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可处分的财产范围,但若夫妻已经购买该公祖房的,则一般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如果有公租房申请或公租房其他问题的,可以向当地的住建部门寻求帮助。住建部门无法解决的,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去起诉。
  • 由债权人起诉偿还
  • 法律分析:公租房申请资料: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单身/离异/丧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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