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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职员,主要负责户外广告制作这一块,去年11月份,我接了一个户外霓虹灯的制作工程,成交金额是6.5万人民币,当时我找了一个施工队,并且与之谈好价格,为4.68万人民币,并且我再三跟领导汇报,领导对他所报出的价格也满意,(领导的意思就是哪家便宜哪家做)事后在我公司与施工队签定合同并付了50%款之后,施工队负责人给了我1.1万人民币做为提成. 结果,由于在施工队有偷工减料的情况下,导致整个制作工程另客户十分不满意,要求退款, 在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我公司也就要求施工队退款,(此时,我公司已经差不多把4.68万人民币都付给施工队了)后来,施工队负责人把他给我的提成的事情也说了出来,并且不愿意退款.我公司已经着手起诉这个施工队的负责人,同时,说我也牵扯在里面(我在今年1月份已经从这个公司辞职了)

刑事案件
2006-04-04 09: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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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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