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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在学校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当时协议中没有提出在单位服务年限,学校又于2005年12月出台一份新规定.规定中提出:在学校参加集资建房人员必须在签定协议后在单位服务8年.我们在海南大学已经工作8年,但是集资建房才3年.请问:我们受这个新规定的制约吗?在2002年的协议中我们明确了房子有完全产权(但是现在还没有拿到房产证).

刑事行政
2006-04-04 00:06:2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法不涉及既往是一项重要原则,更何况是学校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学校不能以05年的规定,来约束02年的协议,这样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
    你的集资建房是全额出资,享有全部产权,因此学校无论你是否离开均应该为你办理房产证.你对拥有100%产权的房屋,不得因工作年限没有达到8年而受到影响,同时按揭贷款人是你,不是学校,学校无权以办理按揭手续为由拒绝办理调动手续.
    双方在合同约定中约定的离开学校是按照学校规定办理,从合同的订立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看,自然是当时的规定,因此学校以便05年的限制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是违法的.
    认定合同的效力依据是全国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除此之外的政府规定和单位制度,不得作为合同效力的依据.
    如果你提供的情况属实,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如果你要聘请我们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必须先审查你的合同是否和你提供的情况一致,审查合同的效力后,才能决定受理,海南目前的律师收费标准是5%-8%左右根据案件情况协商.你最好和我们律师约定时间到我们律师事务所面谈,我们的办公在国贸中心,电话1330761199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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