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通过村委会同意,我将自家人口责任田出租于他人做水泥管厂,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期限20年,对方无能力办厂都属违约,合同期满不续约对方无条件恢复农地。合同签订后,对方未办理任何部门审批手续,打水泥地建厂房,3月,此厂收到下游自来水厂通知,此厂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该处不能建厂需立即拆除。我同意解除合同,但需恢复农地,赔偿一年误农的损失。对方不同意,将我起诉至法院,理由:被告明知其责任田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还将农地租给原告。对方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被告承租合同。2:被告退还租金,并赔偿原告实际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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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签订的合同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处理是双方各自将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归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关健还是看谁在这一问题上有过错.具体要邦助的话,可来找我,联系电话:1306227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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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