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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通过村委会同意,我将自家人口责任田出租于他人做水泥管厂,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期限20年,对方无能力办厂都属违约,合同期满不续约对方无条件恢复农地。合同签订后,对方未办理任何部门审批手续,打水泥地建厂房,3月,此厂收到下游自来水厂通知,此厂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该处不能建厂需立即拆除。我同意解除合同,但需恢复农地,赔偿一年误农的损失。对方不同意,将我起诉至法院,理由:被告明知其责任田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还将农地租给原告。对方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被告承租合同。2:被告退还租金,并赔偿原告实际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人格尊严
2006-04-01 22: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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