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不可以降职降薪。根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因合理合法的原因调整哺乳期女职工的职位和工资,但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