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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变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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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6:45:0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涉及存款人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如邮编和电话号码等)的变动。
  • 同城结算风险是指银行内部操作员人为更改收款人或是非票据权利人获得他人票据而引起的资金损失。
  • 你好,你可以把你的具体情况介绍一下
  • 法律分析: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 1.账户变更的程序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l)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根据法律依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井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有关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变更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当地分支行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2.银行账户的销户
    单位因合并、撤销、停业等原因需要合并或撤销账户的,首先填写“销户通知书”,并同开户银行核对其存(贷)款账户的余额,无误后结清全部利息。
    同时,交回各种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合并、撤销手续。销户后,由于撤销账户单位未交回空白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由撤销单位自行承担。
    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后,连续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经开户银行调查后,认为该账户无须继续保留的,即可通知开户单位在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存款账户内若有余额,转为银行收益。
  •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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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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