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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赵某与设计公司订立一份《聘用合同》, 进入设计公司从事装饰设计工作。2000年3月, 设计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订立合同 , 约定由设计公司为投资公司装修某住宅小区样板间一套。合同成立后, 设计公司分配赵某设计样板间。2000年4月赵某完成了样板间的室内设计施工图,每一张图纸的设计一栏赵某署名, 审核一栏有钱某署名。设计公司遂依据施工图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 对施工图的设计进行修改, 一些修改是在赵某指导下进行, 一些修改是在钱某指导下进行。施工图未做设计的家具、灯饰、装饰品和装饰物, 由钱某设计、选购和配置,样板间完成后, 设计公司对样板间拍摄了许多照片。2000年设计公司持上述效果图片参加市家居装饰设计作品展, 获得一等奖, 获奖证书上载明设计师为钱某。2001年2月, 赵某遂以设计公司和钱某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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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11:59: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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