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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一百货公司签有业务合同,(我公司是供货单位),足销员是委派百货公司招聘,工资由我们支付,管理由百货公司。今年八月12日足销员在柜台前因一60岁女性顾客挑选货品时,顾客手里同时装有一件花型款式酷似的衣服,便向顾客询问想让顾客把货品让她比较一下,顾客不愿意,同时感觉很气愤,随后接着引发顾客血压生高(顾客有高血压和心脏病),随后被送进医院治疗,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顾客要求我们支付住院期间费用8000元同时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

劳动纠纷
2007-09-12 10:07:5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促销员是委派百货公司招聘,工资由我们支付,管理由百货公司。
    可见促销员与你们双方之间都有一定关系,促销员工资由你们支付,应视为你们之间保持劳动关系。他销售物品应为履行你们安排的工作任务,系职务行为。
    同时,百货公司对这名促销员有管理、教育职责,促销在由于服务不好,造成顾客生病,百货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依据我们办案的情况,一般来说,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是有的。但是,要承担多少责任,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顾客生病是其自身原因占主要方面,而且这名促销员事先不可能预料到这位顾客患有高血压和心脏病。

    相关赔偿完全可以协商解决,如那名顾客不能接受你们提出的解决方案,可建议那名顾客到法院起诉你们,相信法院会有公正裁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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