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家是潍坊,2005年到济南一家广告单位做平面设计员,2005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我加完班独自一人回家的途中被一群身份不明(酒后)的人(都在20岁左右)打了,造成右手无名指骨折,头部4厘米伤口,住进医院,医疗费(全部自费)2000多元。请问律师:这属于工伤吗?另外,在住院的过程中,由于事发后没有将手头的工作交待给老板,老板有一天去医院问我设计的文件存到什么盘下了,我跟他交待了。然后他回到单位派我同事去找我设计的文件,他没有把我交待的告诉我同事,结果把文件拷错了,拿到印刷厂印出来了,据他讲损失8千多元,其实当时我在单位工作时,我设计的文件老板都看过了,不只是在电脑上看过,而且我都打出彩色稿来给他了,我觉得老板应该对画面有印象。后来他以有事急着外出,没有把我交待的事交给我同事。我由于被打的事对那地方产生了恐惧感,今年正月初八刚上班我就提出辞职,接下来就发生了一件事,老板让我写欠条,就是写造成的损失费。我说我需要跟父母商量商量,他问我:小王呀你今年多大了?我说:21呀。其实他知道我多大,我都在那儿干了一年工作了。他说:21岁就是成人了,应该自已办,我沉默了好一阵子,他还说你不用多考虑,没有回头的余地。我坚持说我要跟父母商量商量,然后我拨通了家里的电话,我父亲跟我谈时没有同意我写欠条,然后老板又和我父亲谈,我问老板谈的什么,他没告诉我。挂掉电话后让我写欠条,我误以为是父亲同意了。然后他先就去年我出事的那个月的工资给我写了欠条共750元。我说:我不会写欠条我写的那张欠条是他说着内容我写的。欠条上写着“因本人错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经协商如今后来公司工作的话,承担40%即叁仟圆。截止日期2006年4月5日”。

经济相关
2006-03-30 09:56: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