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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相亲给了女方见面礼三万。两个月后了解我儿不愿意了,三万元钱能要求退回吗

婚姻家庭
2024-04-18 15:09:39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如果对方不愿意了,法院会支持退还一部分,但是是你方不同意了,原则上法院不会支持
  • 属于不当得利 是可以要求退回的ws
  • 具体什么情况可以描述一下
  •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有: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2和3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的描述符合第1种情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返还彩礼的数额,一般情况下全部要回是不可能的。
  • 根据法律规定,退彩礼钱的情形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是这三种情况,彩礼作为一种赠与,一般是不可以要求退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一般是不会退给男方的,但若存在法定情形需要退还的,具体退还金额,双方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由法院依法裁判,且应当退回的方情形包括:
    1、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一起生活的;
    3、给彩礼的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可以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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