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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鱼上买了一个宝宝餐椅 安装后摇晃 商家不给退

损害赔偿
2024-04-15 00:22:5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下规定:
    1、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里提到只假销售要退一陪赔三,起赔500元。法律依据:_
    _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包某通过京东商城电子购物平台向某公司购买了两台斐讯品牌的无线路由器,型号分别为K3C、K3,金额分别为1199元、1799元。2018年3月,包某收到了上述产品。
    2019年3月28日,包某通过京东客服发起咨询,内容为上述产品“无合格证,无检验日期和生产日期,无检验员签名”。京东客服回复,建议包某直接与某公司的客服人员联系。
    包某购买的上述两台无线路由器分别在包装盒侧面和底面印刷有产品型号、天线类型、端口规格、协议标准、执行标准、制造商、官网、客服电话等内容,同时标注“检验合格”、3C标志等。
    包某要求某公司“退一赔三”,双方协商无果,包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包某的诉讼请求。
    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包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包某称其购买的产品没有标注检验日期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亦无检验合格证,故要求某公司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但涉案产品包装盒侧面和底面印有相关产品信息,并标注“检验合格”字样。
    包某网购产品后未在七日内要求退货,亦未能证明某公司销售路由器时存在欺诈行为,其“退一赔三”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法院既要支持消费者的合法合理诉求,也要保障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
    对于无法律依据却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的消费者,法院不应保护,以引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包某称其购买的产品没有标注检验日期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亦无检验合格证,故要求某公司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但涉案产品包装盒侧面和底面印有相关产品信息,并标注“检验合格”字样。
    包某网购产品后未在七日内要求退货,亦未能证明某公司销售路由器时存在欺诈行为,其“退一赔三”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法院既要支持消费者的合法合理诉求,也要保障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
    对于无法律依据却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的消费者,法院不应保护,以引领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
  • 找卖家进行沟通无理由退货,如果卖家不同意或者所要额外的费用,就去天猫客服那里进行投诉,描述不符会对卖家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要求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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