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税务局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可以退的。
增值税发票如果已经开出到了购货方手中,发生退回,销货方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发票专用申请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进入“发票管理”界面,点击“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菜单,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
2、在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中,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
3、对于购买方申请,需要在图5-69所示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界面中,手工填写纳税人信息、商品信息和申请理由等信息。
对于销售方申请且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系统会自动填写信息表信息如图5-71所示,对于销售方申请但数据库中无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需手工填写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打印”按钮,系统保存此张红字发票信息表,并弹出打印界面。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
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