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想咨询成都市单位直管公房 在承租人逝世后更改承租人名字,有没政策文件之类遵循的

房产纠纷
2024-04-11 15:57:4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一)更名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承租房屋证明;
    (四)承租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你好,建议到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咨询。


  • 北京市发布的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法律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 一、承租房变更承租人程序是如何的
    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领取法律依据:《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带着表到原承租人档案所在部门开具,切记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不可以是单位公章,之后在回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提交包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在内的以下证明材料:
    1、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
    2、所有健在并且具有天津市户口的有权承租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有承租权人包括: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若上述人等有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在上述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所有健在的有权承租人必须一起去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达成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书,只能由一个人承租,其他人必须放弃。
    二、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下列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查勘。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四、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 法律分析: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衍生问题:
    公产房能起诉吗?可以,但实践中可能比较复杂。公房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而法院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司法机关,如果公房纠纷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是受理的。
    公产房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证,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