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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1月份在A公司工作,到2004年6月公司领导宣布因工作原因,将A公司与B公司合并管理,将原A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社保及劳动合同关系转到B公司,并与B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至2006年10月31日到期,到了2006年2月底,公司又将我及同事共十人的工资、社保关系转到了A公司,说要分开管理,原在B公司的劳动合同未做任何处理,关系一转到B公司后,于2006年3月28日公司又作出决定,要将我的工资降20%,且从2006年3月1日的工资就开始执行降低后的工资,而其余人员均将劳动关系留在B公司,在此期间,2006年1月至3月的工资公司均未按时发放,按公司规定员工工资应在每月10日发上月1日至月底的工资

公司企业
2012-03-10 22: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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